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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禁性心理障碍.ppt,拘禁性心理障碍 ——表现、识别与处置 一、基本概念 拘禁性心理障碍又称拘禁性精神障碍、拘禁性心理反应、拘禁性反应,等 严格地讲,这不是医学或心理学名词

拘禁性心理障碍——表现、识别与处置 一、基本概念 拘禁性心理障碍又称拘禁性精神障碍、拘禁性心理反应、拘禁性反应,等 严格地讲,这不是医学或心理学名词,也不是一组疾病的诊断名称,而是一个概念非常含糊、界限并不明确的、非专业的、很不规范的名词术语 一般是指那些在遭受拘禁期间、在被拘禁者身上出现和/或被发现的异常的心理活动 也就是说,在被拘禁之前,在作案的当时,罪犯的心理状态应该是基本正常的 或者说虽然可能有某些异常,但表现不是十分严重、非常不明显,至少是还没有被周围的人认识到 仅仅是在被拘禁到看守所、劳教所或监狱等场所后,罪犯才出现或被发现了某些心理方面的异常,或原本不很明显的异常心理现象变得严重而被发现和认识 二、发生原因 与导致其他精神障碍的原因相同,导致拘禁性异常心理的原因非常复杂 既可能是因“被拘禁”这个客观因素直接导致的——如急、慢性应激障碍 也可能是因“被拘禁”这个客观因素诱发的——如在拘禁期间发病的精神分裂症或心境障碍或神经症等 还可能是异常心理现象——如精神分裂症等——出现的时间恰与“被拘禁”这个客观因素同时存在。 由于这些心理障碍的成因本就相当复杂,所以,可能造成拘禁性心理障碍的原因也就非常复杂 既有主观的,也有客观的;既有生物学的,也有社会学与心理学的 一般情况下,拘禁性心理障碍大都是由若干病理因素或不良刺激,共同或先后综合作用于心理素质并不很健全的罪犯后产生的 单一因素直接导致的拘禁性心理障碍很少 (一)拘禁环境致心理紧张是发病的重要原因 普通心理学中的感觉剥夺实验已经证明,个体长期处在隔离状态下,会出现明显心理障碍 监所等场所是以高墙、电网等形式,将罪犯与社会强制性隔离 拘禁场所内的社会、人文环境等,与拘禁场所之外截然不同 拘禁场所与罪犯曾生活的社会环境是完全不同的,罪犯在这里失去的是宝贵的人身自由 拘禁使罪犯突然并长期与社会和亲人失去直接联系,尤其是被监禁和被羁押初期的罪犯或犯罪嫌疑人,无论是从人身方面还是心理角度,显然是陷入了非常孤独和“悲惨”的境地:行动自由受到限制,一切行为都受到约束,处于被监视之下,断绝了与家庭、社会、亲友的正常往来,丧失了原有的政治权利,原来拥有的一切声誉、地位、享受等都在瞬间荡然无存、恢复无望;前途难料,希望渺茫,命运不能被自己把握 此时,孤独、紧张、后悔内疚、愤恨不满、恐惧绝望、忧虑不安、痛苦压抑、对周围人群和社会的仇视等各种不良的心境和情绪油然而生 这些都会对罪犯造成强大的心理压力,成为不良刺激,导致或者诱发拘禁性心理障碍 当这些心理反应和压力处于个体尚能承受的限度内时,罪犯会表现出一般的拘禁性反应 当超出了罪犯能承受的限度时,就有可能导致各种变化多端的应激反应或心理病理症状 (二)过度心理防御是拘禁性心理障碍发生的主观因素 心理防御机制具有适应意义:借助于防御机制,个体才得以维持自己的心理平衡,保证心理健康 但是,防御是需要消耗能量的。

如果个体的能量都被消耗到防御上,势必没有足够的能量去做其他更应该做的重要事情。 而不恰当的使用防御机制或使用不恰当的防御机制所消耗的能量更多。 在被拘禁初期,罪犯多使用了不健康的心理防御机制或应对方式,试图改变因被拘禁所遭到的心理挫折与内心冲突 例如,不恰当的使用投射、被动性攻击、幻想、情感隔离、转换等较低级的心理防御机制,并努力在一种实际并不稳定的状态上勉强维持情绪稳定与心理平衡 此时,个体便会出现各种心理症状 因此,被拘禁或被羁押者的心理状况,及其本身的某种特殊的人格特点等,与拘禁性心理障碍的发生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 (三)罪行轻重与刑期的长短是发病的外在条件 拘禁性心理障碍的发生与多种因素的关系都非常密切 例如:被拘禁者的罪行和/或刑罚轻重、个人心理素质和生活经历、被拘禁的环境、身体状况、初犯还是累犯、偶犯还是惯犯、自认为是罪有应得还是蒙冤受屈等 例如,拘禁在单身牢房的罪犯,就很容易发生急遽的心理和情绪反应,但离开单身牢房后,这些症状即可以迅速消失、不治而愈。这主要与拘禁环境有关 又如,在相同拘禁环境中,有期徒刑犯、无期徒刑犯和死刑犯的心理反应也不尽相同,未决犯和已决犯的心理反应也不一样,这主要与个人境遇有关 在日本,重罪罪犯中约有69%可以见到拘禁性心理反应;而一般罪犯中只有0.87%可以出现 从表现看,未决犯主要为急性发生的、症状波动性较大的原始性反应、综合症、反应性意识朦胧状态、木僵状态,以及癔症等 也可见到反应性妄想,如对狱警、法官等产生被害妄想等,且不停顿地进行诉讼,其妄想的内容一般是幻想性的,属于类妄想性幻想综合症 无期徒刑和死刑犯多表现为慢性的心理活动减少,或出现疑病性或抑郁性神经症一类的症状,往往还会伴有情感迟钝等心理反应 死刑犯也可出现急剧发生的、持续短暂的情感爆发,并可伴有冲动性暴力行为 在死刑犯中,类似躁狂状态的表现也并不少见,但其表现与常见的躁狂状态并不完全一样:表现为吵闹不休,言语动作增多,但表情多苦闷悲伤支持性心理治疗的内容包括,有时边唱边哭;躁狂状态易受环境影响而变化;有时易转为抑郁状态;有时亦可出现躁狂和抑郁的混合状态 (四)不健康心理是发病的素质基础 犯罪心理与心理异常之间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 犯罪心理学认为,很多犯罪行为都是在异常心理活动支配下发生的,如智能障碍、人格障碍、性心理障碍等 正因如此,狱内本就是心理异常者相对集中的场所 由于各种原因,这些异常心理活动常常是到了狱内才逐渐变得明显和严重、才被发现和重视 所以,罪犯中出现较多的心理障碍也就不奇怪 三、拘禁性心理障碍的发生率 监狱中的心理障碍者比例高于一般人群。

狱内心理障碍的患病率在世界各国都曾有过统计,但结果差异较大 美国的两次调查认为,罪犯中有心理障碍症状的约占15%~20%,属严重精神病症状者占全部罪犯的5%。英国的调查发现(1971,1972),罪犯中的精神病约为9.4%~9.9%。而(1989)则报道说罪犯中心理障碍者可占到40% 英格兰和威尔士被判刑的男性罪犯中,37%具有一种或一种以上诊断明确的精神障碍 其中,0.6%有精神发育迟滞,2%有精神病,6%有神经症性障碍,10%有人格障碍,12%有酒依赖,12%有药物依赖 专家认为,其中的3%需要被送入精神病院治疗,5%可以从监狱医疗机构中获得有益的帮助,10%需要在监狱内做进一步的精神科检查、治疗 2002年对12个西方发达国家的62份调查的统计和总结发现:大约4%的罪犯患有精神障碍,10%~12%表现为抑郁症,65%的男性和42%的女性出现人格障碍 我国这方面的资料较少 1996年国内的一个调查发现,拘禁性心理障碍约占监管场所中接受过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案例的6%~10% 1995年的调查:罪犯中各种心理障碍者约占17%,其中精神分裂症为2.7% 而国内15岁及以上人口的社会普通人群中,各种心理障碍的总的时点患病率是10.54‰~11.18‰(不包括神经症),其中精神分裂症为4.75‰~5.69‰ 某鉴定机构接受服刑能力鉴定的477例罪犯中,有20.3%(97例)被诊断为拘禁性精神障碍 四、拘禁性心理障碍的表现形式 拘禁性心理障碍的表现多种多样,变化多端,症状缺乏一贯性和稳定性 因此,在分类方面难以操作 无论是哪类拘禁性心理障碍,一般都可能表现出以下特点 (一)拘禁性情绪反应 这是程度最轻的一组拘禁性心理障碍 罪犯智力常有轻度问题、人格有某种缺陷、曾患过某种器质性疾病、或是重刑犯或确有某些冤情等 多在拘禁后1个月内急性或亚急性起病,主要在刚被拘留、接到逮捕证或判决书、关禁闭、及在服刑期间出现重大家庭变故(离婚、父母去世等)后发生 表现主要是以各种情绪障碍为主 如情绪低落消沉、抑郁、心情压抑沉重、烦躁焦虑、紧张不安、恐惧担心、害怕退缩、坐立不宁、悲观哭泣、自卑自责、言语减少,或目光呆滞、进食少、睡眠差,也可能出现情绪不稳 有的出现轻度意识障碍,或出现心因性幻觉,表情恍惚,隐隐似听到亲人在呼唤自己;也可见到疑病症状、躯体不适症状、神经衰弱症状等。

症状大都类似神经症,却又常带有强烈的被拘禁色彩,一般没有明显的思维障碍 (二)拘禁性精神病 主要表现为各种精神病性症状 急性发病者多出现意识障碍、木僵状态、急性反应性偏执状态等 在未决犯、重刑犯、初犯中较多见。亚急性与慢性起病者多表现为反应性抑郁状态或反应性偏执状态 智能有问题或人格有某种缺陷者往往以兴奋躁动、行为紊乱为主要临床表现 1.意识障碍: 表现轻度的意识朦胧或混浊、意识范围狭窄,并可伴有某些行为障碍 罪犯显得愤怒、咒骂、殴打、破坏,或毫无任何意义的往返跑动、自伤等,行为带有一定冲动性 有的表现为梦幻样的意识模糊状态,与环境的联系和交流困难;思考不能顺利进行,可出现错觉、幻觉,对环境中的刺激反应较迟钝;丧失部分或全部定向力,不知自己身在何处,弄不清楚年月日时 如果逐渐清醒,可以迅速恢复,清醒后对意识障碍时发生的情况不能完整回忆 还可伴有假性痴呆 2.急性反应性偏执状态: 多见于被认为有重罪而正在被审查或判决或服刑的犯罪嫌疑人或罪犯中,是一种与社会心理因素密切相关的幻觉妄想状态 幻觉妄想的内容带有明显的想象和夸张性质,当事人的内心愿望和情绪都可以直接反应在这种幻觉妄想的内容中 主要表现为无罪妄想、被营救妄想、被赦免妄想、夸大妄想、被害妄想、影响妄想等 妄想的内容可以直接以肯定或否定形式反应其遭受的精神创伤的境遇或内心愿望 症状持续会在数周到1个月左右才有可能逐渐消失,并恢复自知力 病程中可以同时伴有各种真、假性幻觉、精神自动症、及非真实感和人格解体 幻觉内容也常直接反应出遭受的创伤体验,如听到审讯声、亲人呼唤声或法官宣读判决书的声音等 3.慢性反应性偏执状态: 多见于被长期拘禁的无期徒刑犯或经过较长期服刑的罪犯,常慢性起病,可以出现较特殊的赦免妄想或无罪妄想,还可出现夸大性质的妄想,或针对狱警的被害妄想等,并可伴有幻视或幻听 4.反应性心境障碍: 多表现为与被拘禁有关的情绪低落抑郁,如自卑、自责、自罪、夸大罪责、悲观、失望、绝望、甚至出现自伤、自杀等 这部分内容将在后面详细讨论 (三)拘禁诱发的精神障碍 普通人会罹患的各种心理障碍,在犯罪嫌疑人或罪犯身上同样也可以发生 而且在“拘禁”这一特殊和强烈的不良因素刺激下,当事人原有的、隐蔽着的疾病特点可能更容易显现,其中又以精神分裂症多见 由于心理症状的内容和表现形式都与罪犯所在的社会生活环境、文化背景、宗教信仰、个人成长过程和生活经历等多种社会文化因素密不可分,所以在拘禁状态下发生的心理障碍,症状表现也会带有明显的拘禁性内容和色彩,如无罪妄想或伴有夸大内容的赦免妄想等 此外,症状表现还会同时具有其所罹患的该种心理障碍的其他特征 (四)监狱化人格 在被长期拘禁的罪犯中,几乎都能见到性格偏离倾向,尤其是被称为“模范化的犯人”,乍看之下似乎还存在着人际关系之间较好的感情接触,但与之谈话稍久即可察觉到,他们对周围事物和社会的关心程度非常差,思维狭隘,话题常局限于一些日常琐事,对答总是规规矩矩,对管理人员表现出绝对服从,好像非常听话的乖孩子 这种人格改变称为监狱化人格 监狱化人格是罪犯在监狱这个特殊的拘禁环境中逐渐形成的一种人格改变,是在监狱化过程中人格发生的变异和重塑,是在较长时间失去自由、接受监管的状态下,对监狱环境和生活的一种“适应” 这种适应使罪犯在生活方式、行为习惯等方面逐渐发生改变,造成了人格方面的退化或萎缩 这种退化与萎缩具有明显的监狱和服刑的特点,表现为“三高一低”:依赖性增强,受暗示性增强,惰性增强,思考能力下降 例如,对狱警、甚至对其他罪犯都卑躬屈膝,完全听命于人,毫无主见,人云亦云;容易受暗示影响,缺乏判断力;逐渐丧失自己在被收监前习惯的思考方式,许多行为都是在不加思考的情况下做出的;在每天都相同的监狱生活环境中逐渐变得感觉麻木、反应迟钝、兴趣缺乏、意志消退、不思进取 也有的罪犯受其他罪犯不良影响,由原来的“一面手”变成“多面手”,道德观念进一步衰退 他们接受了罪犯内部有害的价值观、规范和习惯,对社会的主导价值观和监狱当局的正式规范产生“耐受性”和“抵抗力”。

这就进一步加深了其人格特点中的反社会性,使其再社会化过程加倍困难 还会出现一些其他表现,如神经过敏,过分警觉、怀疑等;或口是心非、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等 需要注意:监狱化人格不属于是人格障碍! CCMD-3对人格障碍的定义和诊断标准: 指人格特征明显偏离正常,使病人形成了一贯的反映个人生活风格和人际关系的异常行为模式。这种模式显著偏离特定的文化背景和一般认知方式(尤其在待人接物方面),明显影响其社会功能与职业功能,造成对社会环境的适应不良,病人为此感到痛苦,并已具有临床意义。病人虽然无智能障碍,但适应不良的行为模式难以矫正,仅少数病人在成年后程度上可有改善。通常开始于童年期或青少年期,并长期持续发展至成年或终生。 如果人格偏离正常系由躯体疾病(如脑病、脑外伤、慢性酒中毒等)所致,或继发于各种精神障碍应称为人格改变 【症状标准】个人的内心体验与行为特征(不限于精神障碍发作期)在整体上与其文化所期望和所接受的范围明显偏离,这种偏离是广泛、稳定和长期的,并至少有下列1项:(1)认知(感知,及解释人和事物,由此形成对自我及他人的态度和形象的方式)的异常偏离;(2)情感(范围、强度,及适切的情感唤起和反应)的异常偏离;(3)控制冲动及对满足个人需要的异常偏离;(4)人际关系的异常偏离。

【严重标准】特殊行为模式的异常偏离,使病人或其他人(如家属)感到痛苦或社会适应不良。 【病程标准】开始于童年、青少年期,现年18岁以上,至少已持续2年。 【排除标准】人格特征的异常偏离并非躯体疾病或精神障碍的表现或后果。 (五)其他表现 主要是“单身牢房性精神病”,发生率为2.8% 在进入单身牢房初期,就变得比较主观和敏感性异常增强,并往往陷入抑郁状态,或突然无原因的产生言语性幻听,听到呼唤或嘲笑自己的声音 以后出现抑郁、躁动等症状,还可以有自杀企图、被害妄想、赦免妄想等 另一类型是急性幻觉性抑郁,多见处于激情状态下的罪犯或初入监狱者,如责备自己,担心家人陷于不幸;失眠、食欲减退等;夜间以各种幻觉尤其是幻听多见,可有幻视、幻嗅、幻触等,幻听常为威胁性或谴责性的,幻视内容多为不吉利事物。离开单身牢房后症状多迅速消失 五、拘禁性精神障碍的类型 从上述概念中不难发现,所谓“拘禁性”既不是个精神医学概念,也不是个心理学概念,当然更不是刑法学概念。 “拘禁性”仅仅是一个非常简单的“时间+地点”的概念。 即:在遭受“拘禁”期间,在遭受“拘禁”的地点,被“拘禁者”出现的各种异常的心理活动,都属于是“拘禁性”精神障碍,或称“拘禁性”心理障碍,或称“拘禁性”心理反应 因此,如果从精神医学的角度去理解,“拘禁性”精神障碍应该包括这样一些情况: ★ 六、拘禁性心理障碍的症状特点 在心理障碍的诊断分类标准中并没有拘禁性心理障碍的位置 但根据上述表现,不难发现拘禁性心理障碍有几个明显的特点: 1.当事人在被拘禁前没有明显的心理障碍,被拘禁后却急性、亚急性的出现了某些心理障碍的表现; 2.当事人在被拘禁后一般有较强烈的思想负担、较大的心理压力或心理应激; 3.无论心理症状的程度轻重,基本都能反映出罪犯心理应激因素及拘禁性内容,病情多变化波动,与内心的紧张程度和环境随时变化有关; 4.心理症状常带有明显的做作性,症状好转时会自称当时“脑子糊涂”,“控制不住”等,所以会使人产生“装傻充愣”、“装腔作势”、“真真假假”、“装疯卖傻”等伪装心理障碍的印象 5.在某些条件下,病情可以缓解,如改变拘禁环境、解除拘禁状态、加强教育、及时正确的心理学干预和/或医学干预等; 6.一般持续的时间较短暂,多在3个月内恢复和消失,但有少数人的病程(如监狱化人格等)可能持续时间较长些;如果是拘禁诱发的精神障碍(如精神分裂症),持续的时间与精神障碍的本质和类型有关。

七、对拘禁性心理障碍的处置原则 多数急性发作的拘禁性心理障碍的预后是较好的,也有些迁延难愈的病例 应根据各种拘禁性心理障碍的不同表现特点,应该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相应的处置和干预,不能一概而论 虽然拘禁性心理障碍的表现多数是一过性的,容易消失和恢复,但即使在医院治好回到监禁环境,多数人还是有可能复发 因此,无论采取哪种处置方法,一般应在监所内就地进行,不宜采取“保外就医”或其他类似方式。否则,容易使罪犯因病获益的潜意识在无意中被强化和鼓励,从而使其症状更加固定而难以恢复或消失,或出现复发倾向 只有少数需要转移到医院进行治疗,转移的原因包括不可预测的暴力、威胁生命的自伤,以及无法在监狱内进行治疗 在处置过程中,首先应以毋庸置疑的口气和坚决的态度让罪犯明白,其拘禁性心理反应的潜意识中的目的和动机,不会给自己带来任何好处,法律也决不会允许任何人依赖“疾病”而逃避惩罚 同时,要开展积极的心理学干预,以尽快消除不良反应,避免和预防问题向严重方向发展 对拘禁性情绪反应,完全可以在监所内就地处置 向罪犯讲明政策,运用心理学方法使其领悟到,自己出现拘禁性反应的潜意识目的,并进行现实原则的疏导 必要时可以对症投以少量抗焦虑药物,以帮助其在较短时间恢复 对于拘禁性精神障碍,应根据病情轻重,转至监狱医院进行医学干预和系统的心理学干预。

不宜轻易移至监外治疗 对拘禁诱发的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等心理障碍,首先应给予积极的医学干预,并酌情评定其相应的法律能力。当然,对其受审能力或服刑能力等法律能力的评定,一定要慎重,以免放纵 即使症状明显和严重,对于发生拘禁性心理障碍的罪犯,也应以不中断诉讼和拘禁为宜 由于拘禁性心理障碍而中断某种法律程序,将其送入了医院或病房,或释放回社会等做法,实践证明后果并不好 因为症状缓解再次被拘禁时,很多罪犯都会在潜意识中有意无意的尝试着再次出现拘禁性反应 如此反复,就可能使罪犯的病理症状得以强化和习惯化,变得迁延而难以治好 所以,宜在拘禁场所就地治疗。少数必要案例,应该聘请专业人员会诊,或酌情送入精神病医院或精神科病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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