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心理障碍之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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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心理障碍

学习目标

掌握:性心理障碍的概念、基本特点。

熟悉:常见性心理障碍的临床表现、诊断要点。

了解:常见性心理障碍的成因、咨询与治疗。

并非所有的性行为都是正常的性行为,你会发现部分人的性对象、性方式明显与我们之前讨论的性行为不同。或许你能够猜到,这些人在性行为方面与常人有所异常,我们称之为性心理障碍。性心理障碍是一种异常行为,如果发生会给当事人及其家庭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影响家庭的和谐与幸福。因此,对于这类问题,应当受到全社会的重视,积极治疗和干预。

第二节常见的性心理障碍

十二、其他

恋尸症()又称恋尸狂,即通过与异性尸体(多为新近死亡的尸体)性交以满足性欲的性偏好障碍,仅见于男性。此症非常少见,目前多出现于文化程度较低的偏远农村,或与尸体常有接触的职业人群,如宾仪馆工作人员。这类人常活动于坟地、太平间等尸体停放场所,通过奸尸、触摸尸体后手淫等方式获得性兴奋,也有恋尸症患者谋杀女性后奸尸的报道,但极其罕见。有观点认为,恋尸症应归于性施虐症的范畴。此外,缺乏正常性生活偶尔为之者不足以诊断为恋尸症,历史上“奸尸”行为屡有发生,但与恋尸症不同,前者仅为泄愤,而后者以“恋尸”为唯一的性欲发泄方式,恋尸症预后缺乏可靠的资料,按我国法律规定,恋尸症负有完全法律责任。

猥亵电话症是指通过电话与异性谈论色情内容(部分患者同时伴有手淫)以获得性兴奋的性偏好障碍,多见于男性,美国精神障碍诊断与统计手册第4版(DSM-IV)将此性偏好障碍定义为电话猥亵(tel )。书写症则是通过书写与性有关的文字、绘画性器官相关的图画给他人,或在公共场所涂鸦类似内容以引起性兴奋、获得性满足的一类性偏好障碍。这类患者多在与异性交往方面存在障碍,缺乏性欲发泄的合理途径,通过打电话获得性发泄。其骚扰对象多为陌生人,如咨询、服务机构的话务员等,因不用顾忌被当场抓获,其所谈论内容多为极其下流的语言,但这类患者不会采用暴力手段,甚至部分患者胆小怕事,害怕当众表述自己观点。大部分电话秽语症患者同时伴有性功能障碍和其他性偏好障碍,如露阴症,甚至有观点认为电话秽语症就是露阴症的一种表现形式。猥亵书写症患者临床表现及特点与猥亵电话症相似,多通过书信或在公共厕所等场合涂鸦,但一般没有明确猥亵对象,猥亵电话症与书写症心理干预方案同其他性偏好障碍。

色情狂指通过病态的性幻想以满足性欲的男性;慕男狂(furor )指通过病态的性幻想以满足性欲的女性。这类患者通常将某些杰出人物幻想为自己的性对象,通过编造逼真细致的情爱故事以满足自身的性欲需求,需要指出,这种性幻想不同于精神分裂症的钟情妄想,前者一般社会功能不受明显影响,且无其他精神病症状,后者社会功能受损严重,且同时具有其他精神病症状。色情狂与慕男狂病因不明,但相关研究显示,这类患者多相貌平平,通过想象来满足性欲,可能存在一定的人格基础。色情狂与慕男狂心理干预方案同其他性偏好障碍。

专栏9-2

窃恋

窃恋()又称为性爱的窃狂(),是具有偷窃行为与性的情绪混合为特征的一种性心理障碍。

窃恋者有偷窃欲望和兴趣,并有偷窃行动前的紧张感和行动后的轻松愉悦感。偷窃的目的不在于获得经济利益。法国学者拉卡萨涅()在1896年就记载了一些关于“窃恋”的案例。1917年,美国芝加哥精神病学家基尔南()首先提出“窃恋”的概念,英国性心理学家霉理士对此进行过评价,认为这一名词将偷窃行为和性的情绪结合起来,是非常贴切的一个创造。目前,有些心理学家把窃恋看作是性爱的物恋现象,并且是比较病态的一种。

霭理士认为,窃恋与冲动控制障碍的“病理性偷窃症”( )(或称“窃狂”)有所不同,前者的偷窃行为往往是筹划已久,何机行事,而后者通常是具有不可抗拒的冲动。除此之外,还有一种是性冲动与偷窃行为的混合现象,这虽和窃恋不无连带关系,却不应和窃恋混为一谈。

他认为,窃恋中性情绪的联系物是一种提心吊胆的心理,而提心吊胆的心理是一种与虐恋类似的痛楚。窃恋的过程实际上就是积欲和解欲的过程,不过其中经过了一些象征性的变换之后,就成了一种偏执性的冲动,而此种冲动在活跃之际必然有一番内心的抵抗挣扎,最后抗拒挣扎的结果变成了一种对一件很无价值物品的偷窃。

窃恋者多为女性,而且往往家庭经济条件不错,她们偷窃冲动的诱发不在于物品的经济价值和使用价值,往往是任何一种能引起性兴趣和性暗示的物品。这种现象中的偷窃行为是不属于性爱性质的,换言之,偷窃并不成为获取性满足的一个方法。窃恋的女性多有性压抑,丈夫多有阳痿,从而使其通过所偷窃的物品多少带来望梅止渴的象征性的性欲满足。偷窃从紧张兴奋到轻松愉悦的过程就成了当事人释放性欲望的中介和方法,从而取得情绪上的宣泄。换言之,偷窃时提心吊胆的心理与偷窃过程中的刺激可以满足窃恋者的性需求,而至于那些偷到的东西不是被抛弃就是被掩藏起来,显得并不重要。

美国犯罪心理学家希利(Healy)认为,男女青少年一方面受了性的诱惑,另一方面又深觉这种诱惑罪大恶极,不敢自暴自弃。于是转而从事于罪尊比较轻微的偷窃行为。这种现象背后的心理过程恰好是窃恋心理过程的反面,因为虽然二者都有偷窃行为,但窃恋者的目的在于性欲的真实满足或象征的满足,而Healy描述的现象,则为了躲避此种满足。窃恋一般在结婚或建立正常性交往、性关系之后可自行缓解,故正确的性教育和科学的性知识有一定帮助。心理治疗效果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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